[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1承办律师简介l 田顺舟,男,l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甘肃政 法学院、兰州大学。1995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后调至酒泉竭诚律师 事务所。2000年3月创办了酒泉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为 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酒泉市律协常务理事、律师继续教育委员 会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且会主任。 田顺舟有近十年的刑事检察工作经历。从事律师工作期间,主要 业务是刑事辩护工作,先后担任过300佘件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工 作,参与过酒泉市的各种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乡数辩护意见被法 院采纳,较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1起诉意见l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l968年10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 民。住XX县XX乡XX村XX组。2000年3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 刑事拘留,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49年8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 XX石油管理局XX疗养院退休职工,住XX石油管理局XX疗养院XX 号。2000年3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 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XX市经贸委、计委的 立项批复及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虚构事实,私自
[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和被告人张某签订XX至××天然气管道工程。同年3月11日、l8日 被告人张某又将和赵某某签订的假合同分别转包给XX建筑队的刘 某某、王某某,从中骗取二人的工程“保证金”8.4万元。 2.19鳟年5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XX石油化工实业公司 侈建综合楼为由,签订施工假合同。骗走x×省XX市第二建筑公司米 某某的工程“保证金”4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规定。 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打击犯罪,确保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制度和合 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1辩护意见l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近亲属的委 托,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某被指控涉嫌合 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 能成立,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他人的工程“保证金”8.4万元不能 成立。 首先,赵某某不具有伙同张某利用所签合同共同诈骗他人财物 的故意。 共同犯罪,备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到利 用合同诈骗的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但要在主观上明知签订合 同就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并且共同配合、共同希望或追求诈骗行 为能够实现,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认定共同犯罪最 基本的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具体表现
[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签订合同所依据的立项批复是XX市经委、计委研究作出 的正式批复,并非赵某某伪造。而且该工程项目中的“XX大酒店”、 “精细化工厂”已进人前期实施阶段[见XX市测管处2000---xx号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2000--xx号平面位置图、XX计投(2000) XX号文件】,并非××市计委、经委在案后的5月31日向XX市公安局 出具的证明所称“该文涉及不到该项目进人实施阶段”; 二是签订合同时,以赵某某为法人代表的“XX石油化工实业公 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没有被吊销。 从控方证据XX市工商局公告及证明看,营业执照被依法正式 吊销的时间是2(XX)年3月23日,而被告人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时间 为2000年1月16日,签订合同在前,吊销行为在后。企业未经年 检,并不能必然地发生执照被吊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30条、第33条的规定,不经法定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 照、公章就是真实的。起诉书指控“赵利用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的营 业执照和公章,虚构事实”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三是被告人与张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利用合同诈骗,而 是固为张某也相信该天然气管道工程是真实的,担心自己将来包 不到工程,先以合同形式给个书面承诺(见张的供述、当庭陈述,赵 的供连)。对此,因赵与张某签订合同,而张某利用所定合同进行诈 骗,赵有过失,但赵签订合同无任何非法获利的目的。 四是被告人并不希望或追求诈骗结果的实现。从赵与张某所签 订的合同第36条看,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不得转让、转包、分包, 否则合同无效。”说明赵某某不仅不希望张某去骗他人,i丽iN.为防 止张某利用合同转包、分包诈骗他人,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上 内容,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张某无视合同的约定。仍利用合同 去诈骗他人,完全是张某独立意思支配下的行为(张当庭供述,此 事与赵毫无关系)。 五是被告入对张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事前不知,事
后也不知(见张当庭供述)。 以上五点。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与张某共同诈骗 的故意。 其次,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共同诈骗的行为。 共同犯罪。不但要具备共同的故意,而且要具备共同的行为, 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行为人互相配合,互相 支持,互为条件。从而形成合力,共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但是。被告人张某诈骗刘某某等人质保金的行为,被告人赵某 某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未得利,完全由张某独立完成(张 某当庭也供述,此事与赵某某毫无关系),怎么能是“共同诈骗”呢?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与赵某某无直接的 因果关系,赵某某虽有过失,但并不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和共同诈 骗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走米某某的工程“保证金”4万元是合 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1.被告人段有虚构事实。其表现在: (1)工程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赵某某与其弟赵A合作 在其老家宅基地上筹建“XXX保健食品厂”,不仅持有“第XX号建设 用地使用证”,而且也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同时,XX镇人民政府 也以“第XX号文”xx市计委作了立项报告。更重要的是,有客观存 在的工程待修建,又怎么能说工程是虚假的呢? (2)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章是有效的。被告人赵某某与米某某 签合同是l999年5月19日,××石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是 2000年3月23 E1。签订合同在前,因年检不及时被吊销在后。公司 被吊销与是否诈骗之间无联系; (3)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有效合同,并不是假 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El期是5月30日,开工前的5月22日赵某 某因投资人有急事出差.曾两次打电话、一次拍电报通知米某某。 要求将开工的日期延期到7月,米某某未置可否,既未表示同意,
也未明确表明不同意,只是在工商部门的劝说下去报了案。合同履 行过程中,一方以电报、信件等方式提出变更合同部分条款是法律 所允许的,一方不同意则可能形成合同纠纷,但绝不是台同诈骗; (4)赵某某主观上是真心打算履行合同。从法学理论上讲,虽 然签约时资金未到位,但其行为在履行前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如 引资)取得履行能力。即便最终没有取得履行能力,只要是事后进 行了努力,而由于种种原因未得到履行,仍然是合同纠纷,何况被 告人是真心履行合同。 2.赵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是行为人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并不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理由是: (”尚未到合同约定的退还质保金的时间。涉案的4万元质保 金.双方约定“乙方施工人员进人场地后,三日内退还”,这是合同 约定的退还时问和条件。但是,乙方(米某某施工队)在合同约定的 5月30日后并没有施工人员进场,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尚未发生; (2)合同纠纷出现后,被告人有明确的退还(质保金)表示,不 具备拒不退还的情节(见报案人米某某的供述“赵某某在电话中明 确给我说过,‘你不相信,我可以把钱退还给你”,且与赵某某本人
[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的供述一致),充分证明了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赵某某并投有挥霍该款,且有随时退还的条件。赵某某在 签订合同且收到4万元的质保金后,将款存放在家中.并对其妻交 待:“此钱不能动,将来要退(见其妻刘A的证言,与赵某某的供述 一致)。”事实上,被告人在回家的当天即6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讯 时,4万元的质保金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当天还给了米某某。而这 一结果,米某某不报案也可以实现。 (4)被告人并不具有携款逃匿的行为。赵某某在合同约定开工 前(5月30日)去××市联系引资,曾在XX市用电话、电报多次告诉 米某某,其本人在××市,告诉了明确的地点,这能算是“逃匿”吗?
去XX市引资前将款存放在家中,并未携带在身上,这又怎么能算是 “携款”呢? 所以,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人赵某 某不具有以虚构事实、签订假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 本是一起很典型的合同纠纷,又怎么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呢? 三、起诉书对本案性质的认定错误。 1.以侈建综合楼的个别手续不完整而认定工程是假; 2.企业未经年检,则认为不能凭营韭执照签订合同; 3.认为赵某某不能以xx石油化工公司的名义,在其弟赵A的 宅基地上签订侈建合同,忽略了赵某某和赵A是亲弟兄,双方之间 不但簦有合作修建协议,且赵某某以公司名义曾向xx镇政府申请 过立项,完全有资格以公司名义签订(见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合同; 4.资金未到位就不能签订合同,推定得出签合同就是诈骗。 很明显,起诉书的以上四个观点,完全是主观推定,是经不起 事实上、法律上的推敲的。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 合同诈骗罪,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赵某某无罪,以保障严肃执 法、不枉不纵的原则能得到充分体现。
[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田顺舟 1一审裁定l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ffl顺舟。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涉撵合同诈骗罪。于 2000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 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缺乏罪证,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主编絮语】 田顺舟律师的辩护观点是正确的。 一、律师准确阐速了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 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对方信任而选到骗取财 物的目的。被告人赵某莱作为XX石油化工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叉与第一被告人张莱签订合同时,公司尚未被依法吊销, 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措向的工程项目亦有经 委、计娄的立项批复。夸同的内容井非虚构。社告人蓥订合同的原 因是应张某要求所给的书面承诺。被告人签订合同的日的并不是 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虽然张莱利用诿合同稿取了他人的工程“保证 金”,但被告人主观上与张某没有诈骗的共同彳巳蠢,客观上没有参 与任何诈骗活动.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律师准确地将起诉书指拉的第二起事实界定为经济纠纷。 判断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妊济纠轷,庄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行为 人在客观上是否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台同实施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区分罪与非罪不可缺少的法定要件。本案 所涉及的工程是客观存在的。吴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尽管 批准文件不完善,但不属于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尖,不符合合同诈骗 的客观要件。第二。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标准,也是区剐合同诈骗罪与照济蚪醉的关毽。行为人的主 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是鲁同未反行的原画。二是行为 人在荽订夸回后有无晨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三是行为人是否愚蠢 承担没有置行夸目的青任。奉章被告人尊明豌请求对方推延工期、
出现争议后有退还工程质保空的明确表示、收取的质保金一直存 放在家中待退等事实,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 财抽的目的。 [赵耀评点】[合同诈骗著名案例]赵某某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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