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贵阳市代理律师
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在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活动主要有以下几项: . 1.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还存在着再审的可能。律师对于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据以决定再审的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标准进行审查。 2.代理申请再审 。 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在2年内代理其申请再审。
3.代理向法院申诉 申请再审的期限超过以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央、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只能作为人民法院自行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来源,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4.向检察机关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来源包括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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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庭审 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程序即正式启动。再审程序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但除了依法收集若干新出现或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当事人新发现的证据以外,律师的代理工作主要地应当以原审的案卷材料作为事实基础。原审一审的原告方当事人不得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第四节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其立法根据是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制度实际上是对受侵害、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补偿,也是对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质性损失的一种救济。行政诉讼法还专门就侵权赔偿责任问题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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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 就是说,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 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极欧舍偿的原因。
(二)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l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三)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依据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例如,《海关法》第54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这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等诸多种类。当然,也有少数单行的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遭歉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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