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注意起诉的效力问题--贵州省代理律师
一、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一)首先应注意起诉的效力问题 律师在审查一项行政争议是否起诉于人民法院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_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问题 当某项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仅没有引用该法律规定,反而弓l用了没有规定当事人有起诉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享有起诉权。 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曲行政诉讼的效力问题 由于实际生活中新的法规不断地取代JEl的法律、法规,旧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新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同规定,作为律师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都在新法实施之前,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起诉权;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在新法实施之后作出的,依照新的程序法律规范生效之后须遵循的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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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帮助原告提供证据的几个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负担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但这并不排斥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主张的权利,自然地应负举证责任。因为举证责任制度是把举证同法院对案件的裁决联系起来的制度,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和对立面的主张错误,都享有举证的权利和必须承担举证义务。据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要积极主动地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代理律师应从下列方面予以帮助: 1.帮助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 一般地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书面形式,原告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复制件;但有时行政栅.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口头形式作出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已执行,可行政机关违反程序规则拒绝给原告人送达裁决、决定文书。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应帮助原告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人证言、视昕资料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T作人员有可能否认,由此有可能导致法院裁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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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帮助原告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一定行为(如颁发许可证、执照)的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帮助原告向法院提供法律规定源告已具各要求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的条件的证据,从而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和被告不为一定行为的违法性。
3.帮助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或违法的证据 具体做法应注意两点:(1)当被告提供原告具有违法事实的证据时,原告代理律师应从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提出反证予以反驳。(2)当被告向法院提供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时,原告代理律师应从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法规、规章,其适用范围,是否失效或生效等方面提出反证。
4.注意适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还需注意根据案件的需要,对那些因某种原因可能会使证据灭失或将来无法收集,以后取证困难的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评据保全措施,以避免因证据灭失或因种种困难难以收集而造成证据不足,陷人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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