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贵阳市行政律师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 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 种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重要类型 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其违法活动,并对因其违法活动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这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审查包括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行政诉讼一种,因此司法审查一般就是指行政诉讼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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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审查和监督,这种审查和监督以行政相对人的告诉而进行,是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救济手段之一。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专横,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最为重要的制约手段①。对于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监督非常重要,但行政诉讼是一种公民、法人可以自行启动的权利救济程序,对于权利保障具有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瞎t,i-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L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 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某一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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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起的。例如,公安机婪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进行处罚,而被处罚人不服这种处罚,于是行政纠纷就产生了。所以,行政纠纷的起因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没有这种管理行为,就不可能产生行政纠纷。行政管理行为是产生行政纠纷的前提。
2.行政纠纷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 行政纠纷由于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 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使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和优越地位,享有行政管理的种种权限,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使相对人服从,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这与民事纠纷不同,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始终是平等的。正是考虑到行政纠纷这一特点,《行政诉讼法》才规定了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以便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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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指原告的起诉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法院的审查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同时,作为例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进人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比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这里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只有归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纠纷,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为有一些行政纠纷的解决并不经过人民法院。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决定,虽属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诉讼法》规定这类决定引起的纠纷不由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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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可以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予以适用,即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并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6.特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及与民事案件不同的证据规则。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我国虽然于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典,但内容简咯,对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期间、进达、开庭步骤等未作规定,为此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要参照爵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二者所要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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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寸;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较所具有的特点 。 1.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其地位完全平等,所以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而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例如,许多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创设、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对方接受和服从自己的意志。所以,行政纠纷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执。
2.争执产生的原因不同 行政纠纷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争执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民 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以对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3.被告的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是任何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的被告仅限于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法、行政机芒格予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单位。这是因为,行政案件产生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利与相对^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相对人正是不服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为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4.有无前置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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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往往要经过复议阶段。《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韶诉讼的,则应依法先申请复议。而民事诉讼则投有前置阶段,即使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某种专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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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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