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了解案情--贵阳资产评估事务所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法》第23条第l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 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这种委托合同 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即委托代理协议,主要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协商订立的确定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有关事宜,明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因此当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一致时,就要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入订奇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依据。
委托代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名称、地 址;②委托代理的事项;③承办律师姓名;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⑤委托代理权限;⑥代理 关系的有效期限。委托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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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签订后,如果委托人是原告,需要律师代他起诉,律师在帮助委托人写好起 诉书或者修订委托人自己草拟的起诉书后,将起诉书和委托合同一起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表示原告方已起诉。被诉方的委托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代理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写好答辩状,然后由委托人将委托合同和表明应诉的简明答辩状交给人民法院,即表示被告已经应诉。
(四)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合同订立后,还应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单方向代理律师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因此,作为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凭证的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行使代理权的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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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一般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的 律师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等内容。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一份交受诉法院,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授权委托书一般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经过其他有关部门证明。但是对某些有特殊规定的案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特殊证明方能生效。具体规定如下:①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②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向内地寄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指定的港、澳地区的有关雄师或有关机构证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对我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然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一般来说,委托人可以随时变更代理权限,因为这对律师的工作量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的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尤其是特别授权的代理,不能笼统地填写“诉讼代理”、“全权代理”等含义不明确的用语,必须逐项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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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一)了解案情 对案情的全面了解,是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律师接受委托后,应 当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为日后的诉讼创造有 利的条件。 律师了解案情,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l_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详细陈述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要求委托人对案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凄E过和结果等,进 行全面详细的陈述。对于委托人阐述不清或者觉得有疑问的地方,律师可以提出具体的 问题,请其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案情的目的,在于对案件有比较全面 的了解,掌握其中的一些细节,明确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相关法律关系 的性质,并据以确定适用法律和调查事实的方向。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与案件相关曲情况 委托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进行l采述时难免 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况且,当事人陈述中对己方有利的内容,其性质仍然是当事人的主张 而并非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向案外人了解有关案情,律师可以掌握更为丰富的案件材 料,有助于对整个案件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还可以对其中涉及的各种有利或不利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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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对方当事人了解案情 律师向对方当事人了解案情,一方面是为了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另一方面,也是 为了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接触,了解对方当事人对本案的真实看法和具体要求。由于诉 讼地位所致,对方当事人可能对律师有抵触隋绪,因此在向其了解案情时必须讲究方式方 法。当然,律师也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过于热情的接待,甚至收买,此时律师必须恪守 职业道德,把握好分寸,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举动。
(二)收集证据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围绕本案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纠纷 发生的时间、地点、因果关系等事实,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收集各种证据。《律师 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情况。”《艮事诉讼法》第61条也有相同内容的规定,这些都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法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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