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贵阳市律师协会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一个有序的、公正民主的决策机构。根据民主管理的原则,我国律 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是由全体律师组成的律师会议。因事务所的性质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的名称和组成人员也有所不同。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是律师会议,由全体专职律师及其他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是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和表决关系到全所发展的重大事宜,主要包括:①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②业务计划的制定;
③选举和罢免主任;
④重大财务支出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
⑤律师人员的聘请及辞退;
⑥提出收人分配方案或修改意见;
⑦辅助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
⑧审核财务预决算;
⑨规章制度的制定;@其他重大事项,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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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采取主任负责制,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由决策机构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设立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活动。其主要职责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检查;监督管理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的自查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回访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聘任和解聘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主持事务所的各种会议;批准一般性的财务开支;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务作出临时决定,等等。主任负责制是对主任民主选举制的必要补充,只有这样,民主与集中才能相互促进。
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一些国办所和合作所除主任外,还设有若干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分别负责行政事务管理、业务管理,并对主任负责。合伙律师事务所还设立了 由合伙人共同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这些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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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工作,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因此,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制度,使各项律师工作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展开,是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1.统一收集制度 《律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通常律师事务所设专门人员负责审查案件,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应及时收案,并办理委托手续,进行立案登记,指派律师承办。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以防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保证国家税收征收和维护正常的律师收费程序及律师事务所声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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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讨论制度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对承办律师的办案并不干涉,但对一些案情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承办律师的要求组织全体或部分律师集体讨论,以集思广益,共同解决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同题,可聘请所外专家参加讨论。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律师业务的质量,减少和防止发生重大差错,不仅对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所帮助,而且对全体律师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也有助益。
3.请示汇报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律师在执行职务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 向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如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业 务开拓计划等,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请示汇报,争取得到指导和监督。这对 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不断前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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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法》第49条第l款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最扫暗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为了有效地约束律师的行为,保证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因其过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向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律师的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失、损坏重要证据;应当收集证据而没有收集;因主观过错超过诉讼时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隐私;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明知代理行为违法而代理,越权代理,等等。
5.工作总结制度 工作总结制度即要求律师在办结承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写出结案报告,以便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制度。坚持一案一总结,能够找出成功或者失误的原因,有利于积累经验,改进工作;组织律师进行专题总结和年终总结,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促进律师业务深人开展,优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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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检查、了解律师办案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 量。律师事务所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分类管理档案。建立严格借阅制度,涉及国家秘密 或他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7.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是法人或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同时,为了减少事务所违反财经、税收制度,防止损害国家和律师利益的现象发生,建立严格而又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十分重要。按照l996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定期向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会报表。
除以上制度外,律师事务所还应根据事务所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人才培训制度以及切实可行的内部奖惩制度,从而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一种积极向上、争先刨优的良好工作环境和氛围,鼓励和激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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