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是法官保持rfl立的前提与实现居巾裁判职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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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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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是法官保持rfl立的前提与实现居巾裁判职能的保障 控辩式庭审的另一个根本特征在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包括陪 审团)具有客观、巾立的地位,能够保持冷静的态度,实现公正裁 判的职能。控辩式庭审巾,法官的巾立是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司 法公正的前提。而法官的巾立地位,建立在控辩对抗与控辩平衡的 基础之上。法官作为事实的认定者以及法律的适用者,其裁判的质 量取决于控辩双方对案件调查的程度。 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诉讼权利的对等,以及秋极的攻防行 为,是法官裁判质量的保让。法官也只有在控辩双方分别允分履行 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公『F审判。法官的巾立,建 立在控辩双方实力均衡、诉讼双方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只有控辩双 方“势均力敌”,实现均势,控辩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对抗,法官 的巾立才能实现,法官的消极裁判才能有允分的基础。尤其应当强 调与指控『司时进行的律师秋极辩护活动,使得诉讼真卡u特别是有利 辩护的凶素被揭示的更为充分,为法官裁判奠定了基础,为案件的 质量提供了保障。总之,律师辩护制度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基石, 没有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控辩之间就不能形成富有成效的对抗, 法官的巾立裁判就无法实现。必须允分认识到,律师辩护制度在维 系控辩式庭审的『F常运作上发抨了无以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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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我所主任赴瓮安考察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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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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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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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让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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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据显示制度正如前述,起诉状一本主义能防止法官主观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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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让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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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据媵示制度 正如前述,起诉状一本主义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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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追诉是侦杏人员的主要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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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律师辩护难”己成为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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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调整.我国现行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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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界定和诉讼权利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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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阅卷权要么未被认可、要么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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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难以有效行使调查权。律师的调查取让权是律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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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权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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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制度与刑诉法中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协调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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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代表嫌疑人与控方进行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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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都以认可的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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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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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与辩护并行的实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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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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