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界定和诉讼权利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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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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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界定和诉讼权利的调整 (一)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界定 刑事诉讼rfl,辩护律师私{极参与并为被追诉方提供法律协助, 是被追诉方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保障,是辩方足以与控方术u抗衡 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而要想发抨这一作用,除了应有一系列的权利 及制度作保障外,辩护律师还必须在法律上明确拥有独立的诉讼地 位——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可以心无旁鹜地帮助被追诉 方行使辩护权;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则有权拒绝实施或 拒绝承担与其维护被追诉方合法权益不相符的诉讼行为、诉讼义务。 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审二种职能干u分离的科学理念决定了作 为辩方一分子的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即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 为了维护被追诉方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由此,辩护律师的诉讼 地位必然要独立于控方、法官以及被追诉者j} 1.辩护律师是协助被追诉方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专业人上,其 职责是维护被追诉者正当、合法的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公正的定罪 和判刑。辩护律师的这一职责显然完全对立于控方的追诉职能,凶 此,辩护律师不得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如不得就其凶辩 护的需要而从被追诉方了解到的秘密作证、不得提出能证明被追诉 方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否则,其必将步入控方之阵营而大大削弱辩 方之力量——_女口此,设立辩护律师制度的目的又何在? 2.辩护律师与法官似乎在功用上有一定的趋『刮性,即均要维 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但其问却有着根本的不l刮。辩护律师只需关 注其委托人在程序上是否受到了公『F的对待、在实体上是否能免受 不当的定罪和判刑,而不必关注任何其他事宜,这表明,辩护律师 追求的法律尊严和『F义均只能是片问的。法官则不I剐。作为法律和 正义的化身,其巾立性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仅要关注被追诉方 的利益和诉讼主张,而且要考虑被害人、普通民众及国家的利益, 他只能以维持辩方与控方平衡的方式,兼顾被追诉方及国家的利 益。凶此,辩护律师必须独立于法官,不得将自己对委托人是否犯 罪的判断带入其诉讼活动,也不得将自己所了解的被追诉者有罪、 或罪重的事实揭示于法庭以益于法官的裁判,他只能在法律许可的 范围内竭尽防御及辩护之能,促使法官作山有利于其委托人的判 决,否则便是僭越法官的职权、侵犯被追诉者的辩护权。 3.堪管辩护律师是受被追诉者的委托或受政府的指定而与被 追诉者一道行使辩护权能,但这并不表明辩护律师便是被追诉者的 “代言人”或“口舌”。在执行辩护职能时,辩护律师只能根据国家 的法律和案件的事实,独立地提出有利于被追诉者的意见和让据, 这其问,他要认真听取并允分考虑委托人的意见,但却不得惟其意 志而是从,正确的、合法的意见他可采纳,错误的、非法的要求则 不能接受;而选择何种辩护方式或辩护方法、提山怎样的辩护意 见、反驳哪些指控等也表明辩护律师独立于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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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阅卷权要么未被认可、要么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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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难以有效行使调查权。律师的调查取让权是律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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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权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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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制度与刑诉法中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协调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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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代表嫌疑人与控方进行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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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都以认可的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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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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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与辩护并行的实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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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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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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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辩护、审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三大基本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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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正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越来越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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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而设立的一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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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拥有个人的独立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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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案卷村料,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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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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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被指控人选任律师的时间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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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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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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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拥有相应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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