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干警从贵州带到巴东的被执行人向某见干警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赶紧低头认错,并联系亲属代为缴纳执行款5万元。至此,一起跨省执行案终于落下帷幕。
2015年6月,向某因承包工程急需周转资金向董某借款10万元,向某于2015年11月18日给董某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约定2016年1月2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董某多次讨要,向某迟迟不还钱。2016年5月4日,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巴东法院判决支持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向某不服,提起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月20日,董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巴东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向某均未到庭。今年初,执行干警获得向某在贵州、贵州一带开发重晶石矿的消息。2月15日,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执行。在贵州省盐津县法院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多方查询,最终在该县豆沙关镇将向某找到。
经调查,向某在贵州省盐津县和湖南等地有上百万元的投资,具有履行能力,但向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决定将向某带回巴东处理该案。
历经12小时的奔波后,执行干警2月21日凌晨回到巴东,但向某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不能与申请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遂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摄于法律威严,向某承认错误,主动联系亲属代为交纳执行款5万元,并与董某达成余款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
在此次跨省执行中,干警还在贵阳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找到被执行人兰某,顺利执结了张某与兰某借款纠纷案,执结标的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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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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