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大姚县公安局湾碧派出所打击处理一起在异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中寻衅滋事案件,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为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保驾护航。
据当地派出所介绍,云南省大姚县为认真开展脱贫攻坚百日总攻行动,迎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脱贫攻坚普检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4月30日上午,湾碧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帮忙拆除巴拉村委会长坪子小组进城安置的杨某兰户旧宅过程中,村民李某芬饮酒后到旧宅拆除现场无理取闹,无故谩骂政府工作人员,导致该村贫困户旧房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目前,李某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大姚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疫情期间暂缓对李某芬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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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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