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甲方)
应聘方: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 (乙方)
聘请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聘请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应聘方委派 律师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为聘请方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法律行为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聘请方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企业和其他工作的规章制度,参与聘请方重大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问题的谈判活动及有关法律文件合同的草拟、修改、审查工作;
3、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聘请方进行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活动;
4、为聘请方培训法律人才,一般情况下应聘请方要求,每年给相关员工讲解和培训一次。
5、向聘请方职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活动。
三、服务时间和方式:
1、法律顾问每月到聘请方履行工作职责壹天或随叫随到;审查个案合同,在收到聘请方合同样本后(聘请方须明示要求)一般情况下二小时内审阅完毕,并提出意见。
2、聘请方要求急办的法律事务,应聘方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3、法律顾问律师直接与聘请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工作联系。
四、聘请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法律顾问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对不称职的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应聘方更换。
五、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本系统行业、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资料;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
六、应聘方应严格保守聘请方各项商业机密,包括客户资料机密和合同机密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商业秘密。聘请方所为法律行为,事先应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咨询。
七、应聘方受聘请方委托外出,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费由聘请方承担。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聘请方法律顾问费用全年为 元(¥: ),合同生效后,聘请方向应聘方一次性交纳或按年度分期交纳。发生诉讼、仲裁及重大非诉讼活动,聘请方需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优惠50%。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聘、应双方在实施进程中可以提出条款补充完善。如果需要变更、终止、延长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新签订的合同履行。
十一、本合同在聘、应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各一份。
聘请方: 应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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