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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结构的角度看我国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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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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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结构的角度看我国的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 构造。不『刮学者对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进行了不『司的界定。 “刑事 诉讼结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 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rfl形 成的法律关系的格局。”i!j“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 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巾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 诉、辩护、裁判二方的法仆地位和卡u互关系。”i0 “刑事诉讼结构, 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的配胃状况、运作趋向和表现形式。”① 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卡u l刮,但它们芡『司的基本含义是指 控诉、辩护和审判二方在刑事诉讼巾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承担 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的诉讼主体的诉讼活动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 关系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并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具有 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凼而把握住了控、辩、审二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关系,也就把握住了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另外,对刑事诉讼 结构应作整体的理解,它包括刑事侦杏结构、刑事起诉结构、刑事 审判结构。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实行侦检一体的国家,法官通过行使 批捕权、搜有权和j=lj押权而直接介入侦奄,并通过法官预审、陪审 团陪审等形式对起诉r以审奄,凼而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部存 在严格意义的控诉、辩护、审判二方一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奄阶段、 起诉阶段只有控诉方和辩护方,缺少审判方。只有在审判阶段具有 完备的控诉、辩护、审判二方,即作为控诉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关,作为辩护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作为审判方 的人民法院。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结构凶诉讼阶段不『刮而显现山 不『刮的特点,但这并不妨碍从控诉、辩护、审判二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关系上把握刑事诉讼的整体结构。 根据控诉、辩护、审判二方法律地位和千u互关系的不l刮,当今 世界分为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 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以及以日本 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结构。我国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控诉方与辩护方处于完仝不对等的地位; 控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是一种互术u分工、互卡u配合、互千u制约的关 根据控诉、辩护、审判二方法律地位和千u互关系的不l刮,当今 世界分为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 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以及以日本 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结构。我国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控诉方与辩护方处于完仝不对等的地位; 控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是一种互术u分工、互卡u配合、互千u制约的关 系;法庭审判巾法官处于主导地位,是典型的职权主义,甚至是超 职权土义的诉讼结构。 l 996年对刑诉法进行修改,吸收了许多当 事人土义诉讼结构的内容,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结构既不l刮于当事 人土义,也不『刮于职权主义诉讼结构,l剐以同本为代表的混合式诉 讼结构也有筹别,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具有巾国特色的混合式诉讼 结构,:j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结构就是围绕着控诉、辩 护和审判二方的法律地位和千u互关系媵开的概念。辩护一方作为诉 讼土件加入到刑事诉讼过程rfl,是刑事诉讼制度历史发燧的一大进 步。『刮封建社会控诉、审判合一,被告人被当作审问客件的纠问式 诉讼结构术u比,现代刑事诉讼控诉、辩护、审判二种诉讼职能分 离,审判者rfl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的基本格局,反映了刑 事诉讼民土性、科学性的发腱方向。在诉讼发媵史上有过两次重要 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权从行政权rfl独立出来,第二次分工 则是控诉权与审判权术u分离这两次分工为刑事诉讼rfl形成合理的 诉讼结构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辩护制度,控诉方就失上 了对立向,审判者的巾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刑事司法就会带有强 烈的“行政”色彩。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巾被告方与 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巾立的重要条件,它 保障了诉讼过程rfl对单方发现规则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了 刑事程序的“诉讼性质”。_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对于形成 科学、民土的刑事诉讼结构,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都是不可或 缺的重要凶素『F如同本学者阴口守一所说: “刑事诉讼的进化历 史可以说就是辩护权发媵的历史。”-、:另一方向,不l刮的刑事诉讼 结构下,辩护方。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与控诉方、审判方‘的芙系是li 1剐的,刑事辩护的地位和作用要通过刑事诉讼结构加以体现。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部在其刑事法,甚至宪法rfl规定了刑事被告人有获得 辩护的权利但是在不l刮的诉讼结构下,辩护权的行使程度和方式 是不『司的。千u比较而言,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下,辩护权的行使更 允分,而且得到一整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在职权主义 诉讼结构下,控诉方与辩护方处于不平等地位,辩护权的行使受到 一定限制。在以同本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结构下,辩护权的行使介 于当事人土义与职权土义二者之间。就是在l刮一国家内,在侦奄阶 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权的行使也是有筹别的。由此可 见,观察一国刑事辩护的状况,不能仅仅看这一国家法律对刑事辩 护作了怎样的规定,还应当把其置于一定的刑事诉讼结构下,在辩 护与控诉、裁判相互作用的动态火系中来从整体上把握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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