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贵阳律师电话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守法、护法各环节的统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制,它同资本主义法制存在着根本性质的不同。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逸四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它们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和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共同成为衡量社会主义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准和尺度。
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邓小平曾多次强调,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员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只有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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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它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紧跟时代步伐。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法的刨制的概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通常简称为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有广义的立法和狭义的立法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创制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创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法律的活动。在我国具体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创制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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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 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是指在立法活动中一贯坚持的、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意义的指导方针。它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制定、修改、补充乃至废止法律。
一个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同该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体现这一阶段一切工作重心和基本任务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
2.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3.立法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一般程序法的创制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工作顺序、步骤和方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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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人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的正式提案。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全国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及人员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一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
(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人议事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有以下几种结果: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指立法机关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法律草案能否获得法定人数代表的支持并成为法律的活动程序。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普通法律草案只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赞成即为通过。
(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国家机关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遵照执行,这是法律规定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凡未经法定形式公布的法律,不能认为已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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