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明白在下省建立工程项目必需实行监理的范围和规模规范,标准建立工程管理活动,依据《修建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贵州省修建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和园林建立工程以及修建装饰装修工程,属《贵州省建立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规范》(附后)的建立工程,必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停止监理。其他未列入的工程建立项目,也可委托监理。 第三条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要依照《贵州省建立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则》(贵州省建立厅于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黔建建通发[2000]330号”告诉印发全省执行),按权限增强对必需实行监理建立项目的管理。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立进程中,增强对监理到位状况的监视管理,发现监理单位有守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查其责任;关于该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建立工程项目,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修建工程施工答应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71号)的规则,不予核发施工答应证。 第四条 各地(州、市)和行业的工程建立监理发包承包,在往年年底以前必需进入无形市场,要严厉审查进入无形市场的监理单位,确认其营业范围与建立项目的专业、规模相应,经过投标招标,择优选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委托监理。 第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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