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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贵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1/6/23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进社会信誉机制建立,最大限制维护请求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任务的理论经历,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告诉书指定的时期实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该当思索被执行人能否有消极实行、躲避执行或许顺从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实行才能等要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富领取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停止高消费;

(三)购置不动产或许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置非运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免费私立学校;

(八)领取高额保费购置保险理财富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任务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制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次要担任人、影响债权实行的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富施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普通由请求执行人提出书面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决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议限制高消费的,该当向被执行人收回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该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时期、项目、法律结果等外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案件需求和被执行人的状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告诉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停止公告。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担负;请求执行人请求在媒体公告的,该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许运营必需而停止本规则制止的消费活动的,该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获同意前方可停止。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时期,被执行人提供的确无效的担保或许经请求执行人赞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实行终了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该当在本规则第六条告诉或许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告诉或许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该当设置告发电话或许邮箱,承受请求执行人和社会大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背本规则第三条的告发,并停止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背限制高消费令停止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实行人民法院曾经发作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立功的,追查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告诉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则,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0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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