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贵阳专业刑事律师
律师事务所经审查,确认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并且争议确属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仲裁的求,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取得委托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仲裁代理函。委托手续办理完毕,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即应以仲裁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有关仲裁活动。无正当的理由,代理律师不得拒绝代理,但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事由违法,或者当事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当事人隐瞒事实的,代理律师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的同意,有权拒绝代理。 (二)熟悉案情,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在了解案情前应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介绍争议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力争全面掌握案情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依据的理由以及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对于当事人陈述中带有偏激情绪的观点和看法应当予以正确的引导。其次,调查取证。根据仲裁规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代理律师可以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的焦点和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查,询问有关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代理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可能取得原始证据;②询问有关证人或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调查的内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盖章;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再次,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律师在掌握案情和必要的证据之后,应当全面查阅和熟悉与案件内容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要查阅和收集有关的政策或习惯做法,以作为备用。最后,律师还应当与当事人一起分析研究第隋。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向委托人讲明分析研究案情的初步结果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力争与委托人对解决案件的方法和途径达成统一认识和看法,如果委托人仍坚持仲裁的,律师应同当事人研究申请仲裁的理由、主要证据和将要适用的法律。 .
(三)代理提起仲裁申请、反申请或代理答辩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仲裁申请书。代理律师作为仲裁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依法裁决请求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要求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必须由其中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因此,仲裁申请书既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书面依据,也是引起仲裁活动的前提条件。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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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请求; (3)说明争议发生的经过以及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然后连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迭被申请人。
如果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一方,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律师应当阙读和分析申请书,了解申请入的要求和理由,然后向被申请人了解争议情况,写出仲裁答辩书。仲裁答辩书是仲裁被申请人针对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中的内容以及主张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并运用事实和理由予以辩驳的法律文书。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仲裁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答辩,是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其申辩自己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有利于仲裁机关查清事实真相、公正处理争议问题。
仲裁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协助被申请人制作仲裁答辩书,以行使答辩的权利。仲裁答辩书的重点在于针对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主张和理由进行辩解,并阐述被申请人对争议的主张和观点。因此,仲裁答辩书必须要有针对性,既要运用事实和证据揭示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不当之处,又要充分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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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答辩书及其副本、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委托书提交仲裁机构。被申请人不提空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被申请人认为仲裁申请人应当对争议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希望对仲裁申请¨县出反申请时,仲裁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反申请书。 仲裁反申请书是仲裁被申请人就同一争议中申请人的责任问题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裁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反申请书,目的在于请求仲裁机构一并查清事实、进行裁决,以公正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与仲裁申请书相似。
(四)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并告知当事人做好提供财产担保的充分准备。委托人希望对对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制作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关键在于说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便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同时也要提醒委托人注意,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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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该名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指定;适用一般程序的, 由3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 托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员会负责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应当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指定仲裁员函件。当事人提交的指定仲裁员函件,是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依据。因此,在指定仲裁员函件中必须明确提出本方选定的仲裁员姓名。当事人和律师没有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代理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仲裁一般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申请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裁决不开庭审理。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代理律师无特殊原因应当出庭,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指导、协助委托人或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完成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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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仲裁员中有回避情形、而本人没有自行回避的,或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必须举证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根据《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2)陈述双方争议的事实、仲裁请求并出示证据。 (3)对证据进行质证,确认证据能否采信。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发表是否应当采信的质证意见。
(4)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参加仲裁庭辩论,发表仲裁代理意见。 (6)代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代理当事人请求或参加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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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9)仲裁庭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应当阅读开庭笔录。对于笔录中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七)仲裁审理后的工作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调解)书后,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为签收仲裁裁决(调解)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仲裁机构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律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工作:
1.仲裁裁决(调解)正确合法的,律师应做的工作 如果律师认为仲裁裁决(调解)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调解)书时,律师应向其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如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不正确或违法时,律师应做的工作 如果律师发现仲裁裁决(调解)书中有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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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代理律师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枸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律师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投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描锗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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