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日起;
(3)担任二审辩护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后;
(4)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律师,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二)律师阅卷
案卷材料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既是控诉、审判的依据,也是律师辩护的主要依据之一。阅卷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发现证据线索、收集调查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掌握阅卷方法,做好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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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了解案情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目的在于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律师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会见的时机。通常是先阅卷,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阅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会见时心中有数,工作主动。有的案件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征求本人是否同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如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签字。对于案情复杂,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案件,一般在查阅起诉书,粗阅案卷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技术问题,然后再去详细阅卷。必要时,可反复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都事实为止。
(四)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书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案件已经查清,一般不必再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发现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除可以瘴议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对案件自行侦查外,律师只对涉及关键性的、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应进行调查取证:案件中基本证据之间存有矛盾;鉴定缺乏科学根据,证人证言前后有矛盾,物证没有关联性等涉及证据效力情况;涉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正当防卫、中止、自首、立功的认定、实际危害后果的认定以及赃物价值的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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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立辩护意见和撰写辩护词
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
罚、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律师在确立辩护意见后,应将辩护意见系统化和书面化。这项工作的结果就是辩护词。辩护词是律师在法庭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或裁判所发表的辩解性演说词。它是比较全面、系统地向法庭阐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六)出庭辩护
律师出庭辩护工作,在整个辩护工作中处于重心地位,律师出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将要接受法庭审判的考验。一般而言,法庭审判过程分为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阶段。律师出庭辩护工作在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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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庭后总结归档
律师承办每件案件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和今后改进意见,并及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便保管、查阅。
以上是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总体上所要经历的工作步骤,以下我们分阶段来介绍律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的具体工作以及工作方法。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工作及方法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具体工作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Ⅱ舱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些规定,为律师介人侦查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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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具体工作
(1)接受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人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应首先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与犯罪嫌疑人砖立委托关系应履行的法律手续包括两方面:一是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确立委托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是律师参与刑事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是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二是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签署的j授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为履行职责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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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区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会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种会见比较方便,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会见的时间和地点可由双方任意选择和确定。
二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但应当提前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告知其自已的身份,因犯罪嫌疑人在押,委托手续绝大多数都是其近亲属前往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因而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应首先询问其是否同意其近亲属代其签订的委托合同。如同意则应让其补签委托书并记人笔录。其次应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其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相关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府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了解的案情,应当保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所函、专用介绍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在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文件的具体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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