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被上诉人姜某的诉讼请求--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1999年2月11日,某镇高某拿着80.3克的白金:呶价值约一万元)和16岁的儿子及该镇一女青年段某一起来到某市百货大楼要求加工首饰。百货大楼首饰加工人吴某收下白金后,并开了收据。收据没有沣明定作人的姓名,但留下了烈方(高的儿子和百货大楼吴某)的电话,以便曰后联系取定作物。
不想,没到一个月,3月5日,高某与段某一同发生车祸死亡。 1999年3月24日,百货大楼吴某加工好白金首饰后电话告知高某的儿子。高的儿子便在其母的带领下,到大楼取首饰,并山具了高某的死亡证明,用其母身份证挂火了票据,给付了加工费,取走了加工好的白金首饰。
1999年3月29日,段某母亲姜某拿着已被家高挂火的那张收据来到百货大楼,要求领取白金首饰。百货大楼吴某告知首饰已被高家母子取走。姜某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诉称:票据是在女儿的背包里发现的,应该是女儿的遗物。要求百货大楼归还女儿的白金首饰或作价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交警队山具的白金系死者段某遗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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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百货大楼赔偿原告白金价款l.3万元。百货大楼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叫重审。2000年8月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冉审结果仍然维持了一审原判决。百货大楼仍然不服,冉次上诉中院。市中级法院于2∞1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作为百货大楼股份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开庭前对案情的渊查取证及法庭上对有关证据的质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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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将加工首饰交给第二人是版行承揽加工合同的行为,没有过错 本案是承揽加工合同纠纷,被告是否有过错,应依其是甭腹行承揽合同为判断标准。从法庭调查和被告举证来看,被告是没有过错的,理由有二:
第一,被告将首饰交给承揽加工的当事人之一高某的儿子。双方在取货凭证上约定的取货密码是:高某儿子的电话号码:略。 第二,高某的儿子取货时,用高某的死亡证明挂失原始票据,证明另一位同来加工的当事人高某已死亡。 第二,高某的儿子屈未成年。被告要求其烧护人高妻出示了身份证,与其本人共同领取了首饰。 鉴丁‘以上理由,被告已伞部腹行了承揽加工合同所约定的伞部义务,将加工好的首饰交给了当事人高某的儿子。高本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被告人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首饰“归还"给与本案无关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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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姜某与承揽加工合同没有法律关系,向被告索赔丁‘法无据
原告系本案承揽加工合同的当事人高某的女朋友(按原告笔录上称)即段某之母。被告与原告并没有承揽合同关系,也没有侵权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赔丁‘法无据。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是:l.损害事实;2.民事侵权行为;3.行为人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发生损害事实:即加工的首饰既没损坏,也没丢失。首饰完好无损的交给了定作人高某的儿子。被告版行了承揽加工的伞部义务,在履行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原告仅凭一纸被第二人挂失的票据,向被告索赔是无理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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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伞可以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承揽加工合同的义务。被告向原告索赔丁‘法无据,有悖情理。为此,请合议庭明断此案是非,驳回原告的请求。 谢谢!
[二审上诉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我是黑龙江南洋律帅事务所律帅,是本案上诉人百货大楼的法律顾问。我参加了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并在二审开庭前对本案进行了。涮查取证,从而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关丁‘本案的基本事实 (一)--审判决已查明事实 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女儿段某l999年2月l l日与高某及其子到被告(百货大楼)处加工白金首饰。高某拿出白金(块)重量80.3克£沣意:这里已认定是高某拿出的白金。)被告出具了盖有百货大楼保修专用章的收据,并注明加工好后的白金重75克,但未登记定作人名称,仪留下烈方联系电话。1999年3月24日,高某的儿子与其母宁某到被告处,山叫j了高某的死亡证明,并口头告知被告加工首饰经办人吴某,收据已经丢火。当时,由宁某交纳了加工费670无,在留下宁某身份证号码后,取走了加工好的白金首饰。 上列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双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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