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 )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与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 ,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 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按时出庭,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谈判、上诉、反诉等。执行阶段:谈判、和解、变更请求、以物抵债等。
四、甲方应向乙方先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
并支付其他费用(文印、交通、通讯、查询费等)人民币 元。
律师到外地(包括贵阳市管辖的三县一市)办理案件,乙方除按上款收费外,甲方还应当预付到外地的交通费,食宿费人民币 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证据。如甲方有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提供伪证等违法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提出被法律或者律师职业规范所禁止的要求,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提出修改建议,甲方坚持其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代理并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乙方所收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七、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原因并非律师履行职业行为不当所致,乙方可部分退还所收的代理费,其他费用则不予退还。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双方可通过协商另定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撒销委托,有效期为到本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宣告或案外和解达成或诉讼撤消之日或执行终结止。
十、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卫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贵州省律师协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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