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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原告起诉十二万,被告仅需付八千

发布日期:2022/7/12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8日,广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铝板购销合同》,约定: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定作金阳行政中心二期工程单板,在愉快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拟定以下合同:一、品名或项目、规格、数量、单价:1、定作物名称:铝单板;2、厚度:2.5mm;3、计量单位:平方米;4、数量:约1000平方米;5、颜色:闪银色。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GB5237-2000标准生产,表面氟碳漆喷涂,喷涂表面不变色,不粉化。三、广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十年质保书,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四、单价及总金额:铝板单价为275元/平方米,超宽板每平方加收20元(以上报价为含税价),合同总金额约275000元。五、面积计算方法:铝板面积按见光面积计算,总面积按甲方提供图纸实际面积计算。六、付款方式及期限:货到工地后,一个月内结清货款。七、包装要求:铝板表面加帖一层保护膜,外包气泡沫。八、交货方式及期限:合同签定及收到甲方预付款后8日内交第一批货,以后陆续供货,交货地点为贵阳市。九、验收方法及期限:货到工地后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负责签收货物,如有异议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十、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如解决不成由广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等。
买卖合同签订后,广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称依约于2005年11月27日先后供应铝板1766.1279平方米,货款总额达421412.44元,但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306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5412.44元,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07年12月31日止)17450.36元,合计132862.80元;2、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律师意见:
我所主任钟远人律师作为该装饰工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介入本案后赴广州,祥细地审查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双方往来帐目,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不清楚,其被告收到原告货物364454元,已付356000元,其中有50000元是按照原告要求支付给其员工,故被告实际欠款仅为8454.50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115412.44元。被告欠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且原告有大部分的发票均没有提交给被告,若从发票数额计算,被告实际多付了款项。虽然诉讼中原告否认其员工张某所收取的该50000元系被告所支付货款的一部分,但其股东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证实确有此事实,原告又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法院判决: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54元及该款利息(自200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清付该货款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负担2740元,由被告负担217元。
结束语:
贵州律师事务所钟远人律师作为被告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08年3月赴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不占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下,巧妙地利用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场精彩的法庭之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32862.8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2957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需支付货款8454元,承担诉讼费217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以被告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胜诉完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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