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
请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然而
在这关键时期
仍有个别人员
对防疫规定置若罔闻
触碰法律红线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警方将严惩不贷!
典型案例曝光
▼▼▼
严惩!
内江查处两起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近日,内江威远县公安局连续查处两起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案件,分别对两名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货车司机不配合高速路口卡点疫情防控检查,当场道歉+行政处罚
经调查:李某某于2022年4月1日11时许,驾驶川C牌照的重型半挂货车从成宜昭高速小河收费站下高速,经过高速路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扫码、测温等工作,且态度猖狂,并企图驾车离开,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
威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责令李某某当场向工作人员道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随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李某某进行全面检查,结果无异常。
90后男子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行政拘留
经调查,张某于3月31日前往成都市多个县(区),返回威远后行程码为黄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所在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等待工作人员上门为其进行三天两次核酸检测。但张某无视社区要求,在承诺自己会严格遵守规定居家隔离的情况下,私自外出12个多小时,并走亲访友,造成新冠疫情传播风险。
4月5日,威远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张某进行了三天两次的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南充2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依法严惩
微信群传播虚假涉疫信息,行政拘留五日
3月2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廖某(男,58岁,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人)通过多个微信群发送“阆中最新防疫情况:阆中接下来可能不太平,深圳有两人驾车回阆中奔丧事,已查出阳性被关二龙镇隔离区……”的虚假涉疫消息。同时,该消息已在阆中市多个微信群传播,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对廖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辱骂工作人员,被拘10天
4月4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某(男,49岁,阆中市柏垭镇人)经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被判定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密接的密接(即次密切接触者),应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李某拒绝执行。经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多名工作人员劝说,李某仍然拒不配合工作,采取用刀自伤、用头撞墙、跳楼等方式对抗,同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挑衅、辱骂及推搡,此过程持续约3小时;后李某被工作人员强行带离至阆中市双龙综合服务点进行隔离。在综合服务点,李某仍拒绝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拒不进入隔离房间,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和蹬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目前,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担心隔离耽误时间!
风险地区来绵男子拒绝防疫管控将面临拘留!
日前,从外地来到绵阳市的中年男子杜某某故意隐瞒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且在知道本人健康码变为黄码的情况下,以不接电话的方式拒绝配合流调溯源工作,对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隐患。4月5日,绵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对杜某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月底,杜某某从外省一风险地区来到绵阳市,入住了经开区一家酒店。杜某某在知晓应向所在社区和酒店报备的信息后,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旅居史,没有进行主动报备,且变更了自己的住宿地点。
4月5日上午,杜某某接到辖区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健康码为黄色,需要他配合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调溯源工作。杜某某担心隔离后耽误自己时间,随后对民警多次打来的电话不予接听,躲避查找,拒接配合疫情管控和流调溯源工作。民警最终在当天晚上21时许成功找到了杜某某。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待隔离期满后执行。
疫情当前,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拒不接受防控卡点检查,不主动报备、刻意隐瞒信息或拒不执行防控规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处罚不是目的
提升全社会疫情防控意识
才是最终目的
请广大群众
引以为戒!
严守防疫“红线”
同心战“疫”共克时艰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
请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然而
在这关键时期
仍有个别人员
对防疫规定置若罔闻
触碰法律红线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警方将严惩不贷!
典型案例曝光
▼▼▼
严惩!
内江查处两起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近日,内江威远县公安局连续查处两起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案件,分别对两名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货车司机不配合高速路口卡点疫情防控检查,当场道歉+行政处罚
经调查:李某某于2022年4月1日11时许,驾驶川C牌照的重型半挂货车从成宜昭高速小河收费站下高速,经过高速路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扫码、测温等工作,且态度猖狂,并企图驾车离开,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
威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责令李某某当场向工作人员道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随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李某某进行全面检查,结果无异常。
90后男子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行政拘留
经调查,张某于3月31日前往成都市多个县(区),返回威远后行程码为黄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所在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等待工作人员上门为其进行三天两次核酸检测。但张某无视社区要求,在承诺自己会严格遵守规定居家隔离的情况下,私自外出12个多小时,并走亲访友,造成新冠疫情传播风险。
4月5日,威远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张某进行了三天两次的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南充2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依法严惩
微信群传播虚假涉疫信息,行政拘留五日
3月2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廖某(男,58岁,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人)通过多个微信群发送“阆中最新防疫情况:阆中接下来可能不太平,深圳有两人驾车回阆中奔丧事,已查出阳性被关二龙镇隔离区……”的虚假涉疫消息。同时,该消息已在阆中市多个微信群传播,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对廖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辱骂工作人员,被拘10天
4月4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某(男,49岁,阆中市柏垭镇人)经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被判定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密接的密接(即次密切接触者),应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李某拒绝执行。经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多名工作人员劝说,李某仍然拒不配合工作,采取用刀自伤、用头撞墙、跳楼等方式对抗,同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挑衅、辱骂及推搡,此过程持续约3小时;后李某被工作人员强行带离至阆中市双龙综合服务点进行隔离。在综合服务点,李某仍拒绝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拒不进入隔离房间,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和蹬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目前,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担心隔离耽误时间!
风险地区来绵男子拒绝防疫管控将面临拘留!
日前,从外地来到绵阳市的中年男子杜某某故意隐瞒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且在知道本人健康码变为黄码的情况下,以不接电话的方式拒绝配合流调溯源工作,对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隐患。4月5日,绵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对杜某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月底,杜某某从外省一风险地区来到绵阳市,入住了经开区一家酒店。杜某某在知晓应向所在社区和酒店报备的信息后,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旅居史,没有进行主动报备,且变更了自己的住宿地点。
4月5日上午,杜某某接到辖区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健康码为黄色,需要他配合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调溯源工作。杜某某担心隔离后耽误自己时间,随后对民警多次打来的电话不予接听,躲避查找,拒接配合疫情管控和流调溯源工作。民警最终在当天晚上21时许成功找到了杜某某。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待隔离期满后执行。
疫情当前,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拒不接受防控卡点检查,不主动报备、刻意隐瞒信息或拒不执行防控规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处罚不是目的
提升全社会疫情防控意识
才是最终目的
请广大群众
引以为戒!
严守防疫“红线”
同心战“疫”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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