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一审程序中,辩护人经与重审一审承办法官深入沟通,耐心说服,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否定了公诉机关抢劫罪的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为寻衅滋事罪,轻判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帮忙找车,找到车后,委托人私自变卖不属于自己的车。后来,被告二人被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为名分别判处13年、11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经生效。此后,当地检察院认为许某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故而对许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要求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 卫涛律师周来、陈械。 【核心辩护意见】 抢劫罪改为寻衅滋事罪。 【辩护结果】 重审一审程序中,辩护人经与重审一审承办法官深入沟通,耐心说服,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否定了公诉机关抢劫罪的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为寻衅滋事罪,轻判一年六个月。 至此,此案完胜! 【刑法规定】 刑法中没有借款事项的规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借款行为无直接关联。 借款是民事活动,借款行为是合同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有如下内容: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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