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贵阳卫涛律师提供了有价值的录音,法官根据录音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也认定了此200万元为原告的借款,并不是投资款项。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需偿还原告200万借款。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原靠周某找到贵阳卫涛律师,称其借款给被告的王200万元,用于开设工厂,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没有借条,也没有签署过借款合同。后来由于工厂经营不善,一直亏损,被告就不再打算归还此笔借款;被告告诉原告,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合伙投资工厂的投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该投资款是不予退回的。 【辩护律师】 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李X辩护。 【核心辩护意见】 收回200万借款。 【辩护结果】 法院判决:法官根据录音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也认定了此200万元为被告的借款,并不是投资款项。 委托人钱某某在委托了律师团队之后,律师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认定仅凭钱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其实不能打赢这个官司的。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律师还发现本案王某某在以前还有一个合伙人段某,该合伙人因为跟王某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不一样,段某就没有跟王某某合伙了。但是段某还一直登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律师找到了段某,并做了相应的录音材料,知晓了本案的诉争200万元的款项并不是合伙投资款项,而是钱某某借给铜矿洗矿厂的款项。 【刑法规定】 刑法中没有借款事项的规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借款行为无直接关联。 借款是民事活动,借款行为是合同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有如下内容: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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