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心电监护仪的掉落并非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张某的死亡与心电监护仪掉落所致损伤亦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案情简介】 两原告的父亲张某因生病于2019年9月6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病情有所稳定,将要办理出院相关事宜,2019年9月20日病床上的设备掉下来将张某的头部砸伤,并导致其死亡,原告的父亲于2019年9月25日在医院死亡。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及经济损失,并与被告商讨赔偿事宜,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李X辩护。 【核心辩护意见】 被告放置心电监护仪属正常诊疗活动,张某被砸伤后被告亦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治疗,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依法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辩护结果】 法院判决:案涉心电监护仪的掉落并非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张某的死亡与心电监护仪掉落所致损伤亦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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