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时间:2019年3月 经办律师:卫涛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7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某小区5幢1503号住房交付原告,于交接手续办理完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证,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办理产权证,使原告对住房使用造成诸多不便,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而产生的违约金105779.45元(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按年利率9.225%计算)。
办案过程:
本案诉争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整个地产项目涉及近千买房客户,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本案败诉,被告可能将要面临成百上千件相同的诉讼蜂拥而来,被告可能承担的违约金可能就是几千万。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李荣志律师高度重视该案,对该案进行了非常认真的研究,对逾期办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如下抗辩意见:根据《贵阳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的规定,涉案小区所占用的土地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已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并于2011年6月30日补交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有关部门至今未与被告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导致涉案小区无法办理产权证,逾期办证并非被告过错所致。从原、被告争议看,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办案总结:代理本案过程中,李荣志律师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四两拨千斤,利用程序问题即为被告赢得了诉讼的胜利,为当事人避免了几千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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