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时间:2014年2月 经办律师:卫涛律师
案件情况:
2014年2月,钱某某找到卫涛律师,称其借款给马关县的王某某120万元,用于在马关承建一个铜矿洗矿厂;钱某某跟王某某之间并没有借条,也没有签署过借款合同。后来由于铜矿洗矿厂经营不善,一直亏损,王某某就不再打算归还此笔借款;王某某告诉钱某某,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钱某某与王某某合伙投资铜矿洗矿厂的投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该投资款是不予退回的。
委托人钱某某在委托了卫涛律师团队之后,卫涛律师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认定仅凭钱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其实不能打赢这个官司的。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卫涛律师还发现本案王某某在以前还有一个合伙人段某,该合伙人因为跟王某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不一样,段某就没有跟王某某合伙了。但是段某还一直登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卫涛律师找到了段某,并做了相应的录音材料,知晓了本案的诉争120万元的款项并不是合伙投资款项,而是钱某某借给铜矿洗矿厂的款项。
庭审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卫涛律师提价了该份录音,法官根据录音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也认定了此120万元为王某某的借款,并不是投资款项。
点评:
在平时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个人的关系或信任基础将钱借给他人;但是没有正规的手续,这种行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麻烦,因为根据证据的一般性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往往要为证明自己借款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若对方当事人承认倒是没有任何问题,若对方当事人不承认事实,则当事人的举证就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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