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在贵州省的瓮安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约有200人打、砸、烧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机关大楼、上万群众围观的严重群体性突发事件。此次事件被称为6.28事件,事件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08年8月,贵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瓮安事件中戎镝、龚祥霖、卢贞杰3位当事人的亲属来到贵州黔东南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办理该案,接受委托后,我所迅速向贵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汇报,我们抱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介入本案的全过程,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多名被告人获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其中被告人卢贞杰(系主犯卢保霖之弟)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以尊重法律的角度,使当事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一、 检方指控:
2009年8月31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刑诉(2009)70号附2号起诉书指控同案被告卢保霖、韩波等组织的“玉山邦”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戎镝、龚祥霖、卢贞杰、张明等19名被告参与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被告人戎镝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肖文忠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祥霖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蒋国军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人卢贞杰(又名卢老五)被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钟远人,贵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09年12月2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戎镝及其辩护人肖文忠律师辩护意见,戎镝辩解,其仅参与中坪镇和珠藏镇的两次聚众斗殴,辩护人肖文忠辩称,被告人戎镝加入的“玉山邦”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所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止、未遂形式居多,寻衅滋事罪行为不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范畴,故不构成该项控罪,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刑不大。
(2)被告人龚祥霖及辩护人蒋国军是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称,其未参与珠藏镇的一次聚众斗殴。辩护人蒋国军律师辩称:“玉山邦”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龚祥霖是有自首情节的。
(3)被告人卢贞杰及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卢贞杰辩解,其从未加入过“玉山邦”,只是非法采矿中人员中的一员,且是劳务关,故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钟远人辩称,指控卢贞杰参加“玉山邦”组织的证据不足,不是非法采矿的直接当事人,故不构成该项控罪。
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判决。
1.被告人戎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从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万元。
2.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龚祥霖未参与珠藏镇压的斗殴,关于被告人龚祥霖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龚洋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3.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被告人卢贞杰的辩护人钟远人律师的辩护意见。关于指控被告人卢贞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卢贞杰不构成本罪。关于被告人卢贞杰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认定,考虑到本案卢贞杰犯罪的具体情节较轻,量刑上免予刑事处罚。
4.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5.公安机关扣押、现存检察机关的各被人违法所得和犯罪所用财物,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本案中,律师的严谨的办案作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也给当地政法机关留下了好的印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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